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01********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086号 |
案号 |
(2021)鄂0381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勇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梁斌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并向原告梁斌支付自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670.25元,共计64670.25元;2、驳回原告梁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梁斌负担100元,被告柳勇负担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汇款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