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洪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1********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3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池洪飞支付给原告高玉新、梁洪霞、付洁、高舒雅、高舒琪赔偿款156105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高玉新、梁洪霞、付洁、高舒雅、高舒琪赔偿款198471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高玉新、梁洪霞、付洁、高舒雅、高舒琪赔偿款198471元;四、驳回原告高玉新、梁洪霞、付洁、高舒雅、高舒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0元,由原告高玉新、梁洪霞、付洁、高舒雅、高舒琪负担1960元,由被告池洪飞负担93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