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书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01********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6民初1024号
案号
(2018)冀1126执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故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故城县利源面包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振超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7280元以及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马书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045元,由被告故城县利源面包车销售有限公司、马书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0-12
发布时间
2019-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1126执600号
立案日期
2018-10-12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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