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书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6民初1430号 |
案号 |
(2019)冀1126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故城县利源面包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马书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田少明剩余的工程款75112元;2、驳回原告田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被告故城县利源面包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马书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1126执29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5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