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0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13482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耀鑫、董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贾娟借款本息1589800元;二、如被告马耀鑫、董旭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贾娟有权对被告董旭名下的抵押物(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仁恒河滨花园16-1-3302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贾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9元,减半收取9669.5元,由原告贾娟负担153.5元,由被告马耀鑫、董旭共同负担95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