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0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13482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耀鑫、董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贾娟借款本息1589800元;二、如被告马耀鑫、董旭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贾娟有权对被告董旭名下的抵押物(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仁恒河滨花园16-1-3302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贾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9元,减半收取9669.5元,由原告贾娟负担153.5元,由被告马耀鑫、董旭共同负担95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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