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1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5368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杜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杜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天津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1083.61元、保险费1734.88元,合计22818.49元。自2018年10月8日始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6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