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7********0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1429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5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劲柏车辆维修费2000元(已履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史伟风赔偿原告郭劲柏车辆维修费14100元、车辆施救费200元、停运损失费4019.25元;三、驳回原告郭劲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郭劲柏负担64.80元,由被告史伟风负担340.20元;评估费3000元,由原告郭劲柏负担630元,由被告史伟风负担2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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