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1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13526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借款本金4884412.50元、利息及罚息3870896.95元及以4884412.5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承兑协议》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天津方聚汇源钢管有限公司、蔡振英、张春迎、杜连忠、李炳香、任国、宋桂英对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78947元,由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被告天津方聚汇源钢管有限公司、蔡振英、张春迎、杜连忠、李炳香、任国、宋桂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振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491042152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尧舜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