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俊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8********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16068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60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申俊勇偿还原告刘津晟借款本金1756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申俊勇以1756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保全费13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申俊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2-24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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