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9********3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339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明确认结欠原告陈群峰货款383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0年6月25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2日前给付93000元。二、原告陈群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史建想对被告周建明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的第一笔给付义务(即2020年4月30日前应给付的4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若被告周建明逾期未履行该40000元给付义务的,则被告史建想承担该部分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周建明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完全履行,则原告陈群峰有权就未到期及到期被告周建明未履行部分加违约金60000元、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6118元一起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完毕,今后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18元,由原告陈群峰自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