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3********4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8民终1612号
案号
(2021)粤1823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二、唐海燕、邓志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导洲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15000元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均由被上诉人唐海燕、邓志高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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