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3********4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8民终1612号 |
案号 |
(2021)粤1823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二、唐海燕、邓志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导洲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15000元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均由被上诉人唐海燕、邓志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