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5********0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2民初6972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苏041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众鑫机电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又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袁勇、姚倩倩、刘丽萍对众鑫机电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袁宪文、段秀花、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袁勇、伊犁瑞福印务有限公司、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如何履行达成调解意向,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债权人)、袁勇作为乙方(债务人)、伊犁瑞福印务有限公司、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公司担保)、袁宪文、段秀花作为丁方(个人担保)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协议》一份,载明:鉴于:1、截止2018年5月18日,众鑫机电公司结欠甲方货款为1015529.84元及利息(以本金1015529.8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6%计算利息);2、2016年4月19日,众鑫机电公司登记注销,乙方为众鑫机电公司股东之一;3、甲方于2018年3月8日向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袁勇、姚倩倩、刘丽萍对上述第1项中众鑫机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诉讼产生诉讼费1844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3440元。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众鑫机电公司结欠甲方上述全部债务由乙方向甲方偿还,乙方于2018年7月20日前还款2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1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165529.84元及诉讼费用23440元。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前,甲方保留对姚倩倩、刘丽萍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在乙方向甲方还清上述全部债务后,甲方免除姚倩倩、刘丽萍相应的责任。三、如果乙方按照上述第一条还款期限足额还款,则甲方免除欠款利息;如果乙方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清全部欠款并承担欠款利息(以本金1015529.8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6%计算利息)。四、丙方伊犁瑞福印务有限公司、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丁方袁宪文、段秀花自愿为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欠款20万元后,向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合作期间全部事项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七、本协议系对甲方与众鑫机电公司买卖合同形成的货款处理的补充约定,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八、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及武进区人民法院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后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出具(2018)苏0412民初163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予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袁勇、姚倩倩、刘丽萍的起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412执9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2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