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6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02民初7253号
案号
(2017)皖1202执20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洪红、阜阳市运输总公司第六运输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54232.84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朱清礼、朱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8-31
发布时间
2017-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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