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5********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5刑初68号
案号
(2021)冀0435执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建民、霍新爱55031.9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志强、王艳芬54968.07元。三、被告人李红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建民、霍新爱698490.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志强、王艳芬697679.43元。上述二、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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