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8民初392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旭赔偿原告赵剑峰款133044.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王海滨补偿原告赵剑峰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赵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原告赵剑峰负担605元,被告高旭负担18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