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8民初421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栓柱、赵月花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71578.12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0年1月18日,以后顺延至还清贷款之日止),共计221578.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川、刘丹、唐磊、王欢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被告王栓柱、赵月花、王川、刘丹、唐磊、王欢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