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玉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7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恢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锁、张大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春龙借款4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400元,由二被告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锁、张大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春龙借款4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400元,由二被告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