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1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7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1)冀0827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单华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慧子装修款及违约金合计4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被告单华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