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6204号 |
案号 |
(2019)皖1602执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蒙城县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60932.55元,以及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960932.55元为基准,利息、罚息、违约金之和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亳州市雪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超、国强、王玲、黄勇、王晓华对被告蒙城县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偿付义务向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亳州市雪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超、国强、王玲、黄勇、王晓华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蒙城县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晓华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小区的E19车库住宅楼601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蒙字第201405160001号)在担保债权500000元限额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76元,由被告蒙城县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亳州市雪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超、国强、王玲、黄勇、王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1602执8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81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