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金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0********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83民初3814号 |
案号 |
(2018)冀0983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骅市腾龙盐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骅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月利率9.775%0,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6625%0计算);二、被告黄骅市禾轩宾馆、黄骅市富泰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市翔宇物资有限公司、赵胜华、王丹、赵志国、刘树梅、田静、郭春健、郭景松、赵金凤对上述被告黄骅市腾龙盐化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0930006284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黄骅市腾龙盐化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黄骅市禾轩宾馆、黄骅市富泰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市翔宇物资有限公司、赵胜华、王丹、赵志国、刘树梅、田静、郭春健、郭景松、赵金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983执51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