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玉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2********0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82民初1144号 |
案号 |
(2018)冀058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赵艳红、任玉群、李维杰、沙河市常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