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6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2866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2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3告王玉兰借款26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秦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玉兰律师费3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秦建华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