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全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8********1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8618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19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全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借款本息33848.44元及违约金(以3384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二、被告刘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费1617.52元;三、驳回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刘全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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