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一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2********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03民初2305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栾一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106.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5以145106.47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玉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栾一鑫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鄂州巷1号2幢1-1-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309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栾一鑫、杨玉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后收取1896元由被告栾一鑫、杨玉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