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3********1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1037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1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马静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434436.91元、利息28167.25元、罚息1526.07元及以434436.91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2元,减半收取计4131元,由被告马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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