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刑初262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马强退赔其违法所得现金8800元、一个摄像头、一个小金佛,返还被害人刘艳荣300元、贾英存2400元及一个小金佛、孟庆军一个摄像头、李学红100元、刘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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