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旭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402********3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72民初694号
案号
(2021)津72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万洋西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启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相关费用人民币1308873.9元及违约金(其中,人民币372540.19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算,人民币861956.19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算,人民币69677.63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算,人民币4699.89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启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21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天津万洋西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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