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边景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2刑初111号 |
案号 |
(2021)冀0522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景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至2030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边景松违法所得(受贿)人民币803.9733万元予以没收,其中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43.9万元,边景松主动退缴扣押于邢台市监察委员会的472.47555万元的存款及利息,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287.59775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边景松贪污违法所得118.069442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河北银行沧州分行。四、对被告人边景松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98.30658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河北银行沧州分行;王立伟、李军民等72员工已退缴的139.823079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给河北银行沧州分行;不足部分58.483501万元继续追缴,返还给河北银行沧州分行。(包括边景松和其他员工,详细名单附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