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逢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2********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3民初114号
案号
(2021)赣0323执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逢喜、李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5210.15元(利息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止),本息合计215210.15元整,后续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2.441%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军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军生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陈逢喜、李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被告陈逢喜、李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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