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芳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27********0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2民初1201号 |
案号 |
(2018)苏0412执3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415元、利息62元和违约金102元,合计20579元。二、被告樊义、姜利红、李焕喜、孙芳蕾、通榆县金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樊双喜上述应付债务向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樊义、姜利红、李焕喜、孙芳蕾、通榆县金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履行担保还款的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双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樊双喜、樊义、姜利红、李焕喜、孙芳蕾、通榆县金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