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静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2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2民初2748号
案号
(2021)冀0922执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海山、梁静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6662.42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以及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郭海山、梁静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律师费2070元;三、被告郭海山、梁静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财产保全费1620元;四、被告李广全、董晓娜、段佳波、邓桂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的部分向被告郭海山、梁静川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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