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鹏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4********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2380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吴敬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习青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3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刘鹏远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习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敬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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