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4********8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8民初1538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引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马春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胡建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