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进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1********8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81民初2730号 |
案号 |
(2019)冀0181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还利息430486.91元)。二、被告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辛集市超通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方仲西、刘进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方仲西、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辛集市超通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进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