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443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000000元及代偿利息124771.92元。二、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36%自2015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损失费55000元。四、被告刘根金、金瑾、唐如海、曹国金对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对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太路18号3幢101室(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400万元)、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太路18号4幢305室(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350万元)、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太路18号4幢302室房屋((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350万元))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964元,由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根金、金瑾、唐如海、曹国金、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发布时间 |
2017-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苏0508执1411号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3773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如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554677873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2888号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