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2民初4670号
案号
(2017)皖0202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1903.97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顺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詹敏、柯秋秋、被告徐伟、艾小珍、被告乐胜华、张惠卿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9.5元,由被告江西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顺源科技有限公司、詹敏、柯秋秋、徐伟、艾小珍、乐胜华、张惠卿负担(因原告已预付,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时间
2017-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皖0202执63号
立案日期
2017-01-06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9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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