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2972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仕强和被告罗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曾庆超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600元(原告已预交5450元),由被告刘仕强、罗静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