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丽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1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84民初3129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作有、杜丽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庆杰借款本金20000.00元; 被告冯作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庆杰借款利息21600.00元(20000.00元本金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9年6月13日合计54个月按月利率2%计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00元及公告费3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