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丽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3********1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84民初3129号
案号
(2021)黑0184执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作有、杜丽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庆杰借款本金20000.00元; 被告冯作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庆杰借款利息21600.00元(20000.00元本金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9年6月13日合计54个月按月利率2%计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00元及公告费3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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