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1民初10270号 |
案号 |
(2021)湘0121执1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刘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花丹借款本金145 430元及其利息(其中,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利息以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财产保全费1289元,合计2977元,由被告刘盛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