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1499号 |
案号 |
(2020)苏0413执3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国荣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薛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元,由原告薛国荣承担112元,被告宋东升承担582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判3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