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7245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2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帅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郭帅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帅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梅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