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9民初8827号 |
案号 |
(2021)津0119执1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94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50758001040004543作为本案款项的接收账户)周亮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173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50758001040004543作为本案款项的接收账户)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周亮负担250元,由段景合负担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