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石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4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4民初3546号
案号
(2021)湘0304执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石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借款本金28 993.83元、利息3032.66元、滞纳金1751.4元、其他应收手续费 439.41元,合计34 217.3元(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已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并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对欠款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持续计算欠款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被告彭石林负担3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负担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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