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艳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5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刑初904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1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建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许宴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宁艳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夏林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六、追缴被告人张建明、张俊、许宴玉、宁艳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夏林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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