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04********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903民初3765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思格美容美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宋春容消费余额174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74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退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退还之日退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春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春容负担30元,由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思格美容美发中心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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