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6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4民初419号
案号
(2022)川0904执恢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张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玉返还借款47500元并支付其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7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6日始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张梅负担(该费用,廖玉已垫付,在执行中一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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