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成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22********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4016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恢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成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安生工程款69322.8元;二、被告吴成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安生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838.3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932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被告吴成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