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5民初3810号
案号
(2021)津0105执1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傅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项婧支付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360元,由被告傅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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