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门鲁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0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6587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门鲁旭返还原告简永鑫99993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门鲁旭支付原告简永鑫以9999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简永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简永鑫负担57元,由被告门鲁旭负担12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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