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门鲁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0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6587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门鲁旭返还原告简永鑫99993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门鲁旭支付原告简永鑫以9999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简永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简永鑫负担57元,由被告门鲁旭负担12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