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0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15483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20年12月28日前,被告刘毅偿还原告王岩借款本金3.5万元;二、2021年4月18日前,被告刘毅偿还原告王岩借款本金56.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5.4%/年的标准计付);三、案件受理费12005元减半收取计6002.5元、保全费4623元,由被告刘毅负担,被告刘毅应于2021年4月18日前给付原告王岩;四、被告刘毅未按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中的任何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岩有权对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中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刘毅应一次性偿还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中的全部款项;五、原告王岩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不再相互主张任何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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